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02-08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福利院孩子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传染病和精神疾病。
4、年龄满30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是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五、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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