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02-17
某瑜伽馆系个人经营,师资力量一般,为了扩大影响,招徕顾客,通过报纸、电视、宣传册、网络媒体平台、微信平台、微博、QQ、报纸等途径进行大量宣传,如说国外品牌瑜伽,国际一流瑜伽大师,瑜伽可以迅速减肥,国内首创等等。由于该瑜伽馆属于非职业非技能类,根本不具有颁发证书的资格,为了获得学员的高度认可,收取会费,对外宣传毕业后可以颁发瑜伽证书,而且是全国通用。学员反映很多证书都是通过淘宝网络购买,然后向学员收取高额费用,后被工商部门查处,交费学员诉至法院要求煺费并叁倍赔偿。
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诚实守信经营,用态度感染消费者,用优质的服务来赢得消费者。该瑜伽馆故意对其品牌、师资、质量、功能、服务等方面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55条的规定,应当煺还会费并按照消法规定叁倍赔偿 。
如果您在法律问题上遇到相关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扬州律师网!
上一篇:打官司的证据中有微信语音通话吗?
下一篇:和所聘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该如何做
版权所有© 李红霞律师网 All Rrights Reveresd. 苏ICP备13051630号-1
邮箱:23942869@qq.com 地址:扬州市江阳西路101号月城科技1号楼5层
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 QQ:23942869
UED:律师营销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