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08-01
原告姜敏与被告张峰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原告姜敏遂于201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被告张峰答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姜敏系198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张峰于1984年5月6日出生,因姜敏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故其用虚假的身份证(上面载明姜敏于1985年3月12日出生)办理了结婚登记。
关于本案的审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姜敏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并且其用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是违法行为,故原、被告所办理的结婚登记应是无效的,姜敏和张峰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法院应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本案应由法院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撤销姜敏与张峰的婚姻登记。
第二种意见认为,姜敏虽然用了虚假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姜敏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履行了与被告张峰之间的婚姻行为,同时姜敏在起诉时已满20周岁、已达法定婚龄,故对于本案应按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可以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整理发布】
上一篇:如何分清夫妻间的财产?
下一篇:协议离婚会存在哪些问题
版权所有© 李红霞律师网 All Rrights Reveresd. 苏ICP备13051630号-1
邮箱:23942869@qq.com 地址:扬州市江阳西路101号月城科技1号楼5层
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 QQ:23942869
UED:律师营销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