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成功案例> 正文

未成年人驾车伤人监护人应担责的案例分析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10-16

  【案情介绍】

  父亲侥幸让未成年儿子驾驶摩托车,不料撞伤路人,付出沉痛代价。10月14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者王某川的监护人(父亲)王某保被判向原告岳某赔偿各项费用87791.12元。

  【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保的儿子王某川,生于1997年1月,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12月7日,未成年人王某川驾驶其父王某保的两轮摩托车,由富县寺仙街前往邻村,行至原告岳某的果园附近时,将原告撞伤,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富县人民医院及延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脑白质缺血、腓骨骨折、心律失常,共花费医疗费77762.19元,另查明,被告某川之父王某保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6170元。经富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川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川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富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程序正确,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王某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王某保依法承担。原告在富县人民医院、富县中医院、延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肇事所致损伤而支付的费用,被告王某保应按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比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知识关联: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整理发布】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