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11-03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一决定旨在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增强控告申诉人的诉讼能力,依法维护控告申诉人的权益;实现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矛盾的依法公正处理,增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题的公信力。扬州律师代理申诉有哪些角色定位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然而,一项制度的创设、推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实践积累、经验提炼、不断完善直至成熟规范,进而成为工作常态的过程。同样,律师代理申诉的推行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笔者认为,有必要选取合适的案件范围先行推动该项制度运行,以点带面,逐步引导控告申诉人形成主动委托律师代理的自觉,进而促使该项制度真正落地生根,营造依法、理性控告申诉的良好氛围。
律师代理申诉的方式。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于解决申诉难、乱申诉和无理缠诉缠访,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增强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信访法治化的必要路径和必然趋势。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实行以自愿代理为原则,以强制代理为例外的探索,即在规定情形范围内要求强制代理申诉。
具体来说,可以探索按照申诉的层级和次数来要求采取律师代理。比如,在申诉中,当司法机关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并愿意为其委托律师提供相关帮助而申诉人拒绝时,司法机关对该申诉仍应依法受理、依法办理。当司法机关作出决定而申诉人不服,继续向上级机关申诉或就同一问题向原办案机关重复申诉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以上内容由扬州律师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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