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11-07
案例:原告张三系A县B镇C村村民,被告A县县政府组织A县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征收C村土地集体土地12公顷,县政府组织材料经上报,省政府批准改项目用地,批准范围包含张三承包的三亩土地,2015年 1月10日县政府开始组织大量人员甚至有大量政府人员对A县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土地12进行强制征收,并将所有大棚以及庄稼予以拆除。张三认为被县政府的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政府认为:该土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经转变为国有,且县政府已经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C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故自征收之日起张三对涉案土地已经不享有任何权益,故县政府清理土地的行为与张三没有利害关系。
县政府强制征收土地,张三有没有起诉的权利呢,扬州律师为您解析:
一、征收土地分为审批征地和实施征地两部分。
审批征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或项目用地需要,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编制一书四方案(批次征地为三方案)等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
实施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复后,在被征地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组织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款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向政府移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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