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7-11-24
从证据法学方面进行分析,扬州离婚律师为您全方位解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法学上分类应归结于鉴定结论,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给与的定性,属于证据的范畴。它的效力如何、是否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采信,其关键在于它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被采信,在韩某诉华某、孙某的案件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中,对孙某的责任认定主要是违背了客观性的基本原则。
该认定书对孙某认定的依据是来自于两个方面的证词,第一是一徐姓司机电话报告称,但事后又失去了联系,仅仅是一个电话告知即口头证据没有得到认可。第二是肖某的二次证言,但两次证言前后有矛盾,好像是“好像”本身就是一个不肯定的说法,也就不能排除它的否定性。
那么相关地方的交通大队的认定是仅凭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证来认定孙某在事发现场,扬州律师认为是不公正的,而孙某举出二份证据证明其事发时不在现场,且三个证人都出庭接受了质询,加以中国移动的话费清单佐证,证明孙某和证人之一刘某佐在2005年7月7日21时22分的通话记录。那么孙某的证据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故此,交通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被人民法院否定,孙某的证据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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