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16-10-20
昨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显示,在刚刚过去的9月,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11宗。其中,在一起投诉中,买家在没有经过中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下与卖家解除购房合同,最终房子没买到却被法院判付中介费。
记者 张爱丽
去年6月15日,广州市民卢某通过中介公司与业主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打算购买位于越秀区一处物业。双方约定所有交易税费由卢某承担。同日,卢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中介费3.8万元。但因卢某现金不足,当天只支付了1.9万元中介费。卢某承诺剩余费用下次再付。
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卢某发现房屋非陈某唯一物业,交易中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卢某认为中介公司隐瞒了信息,导致其比预算多付出数万元税款。权衡利弊后,卢某与陈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费无需支付。
中介公司认为,卢某拒付余下的中介费损害了企业利益,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余下的1.9万元中介费及1万元违约金。
专家解读
买卖合同虽解除 居间合同仍有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张旭锋表示,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第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是中介公司与卢某;另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陈某和卢某。《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居间合同的签署方是买卖双方和居间方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没有同意解除、又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的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买卖双方的行为,对某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并未丧失。
律师提醒,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即已完成居间任务,就有权收取全部的中介费。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因为暂未收取中介费并不代表中介公司放弃了收取,一旦依法追讨,责任方除需如数支付,还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以上内容由扬州房产合同律师为你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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