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正文

加工承揽合同免责协议有效吗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2-02-21

  定作人需要完成某一工作的,可以找承揽人来完成,定作人与承揽人要签订合同,明确完工时间、质量等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的免责条款如果只是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加工承揽合同免责协议有效吗

  1、加工承揽合同的免责条款如果只是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加工承揽合同的免责条款如果只是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进行咨询。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