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律咨询热线:136-0527-8725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扬州律师
您的位置:李红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正文

辽宁省盗窃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来源:李红霞律师网  作者:扬州律师 时间:2023-01-31

  盗窃罪属于比较常见的犯罪,但是因为实际处罚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数额和情节,因此各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金额都是不太相同的。以辽宁为例,辽宁省盗窃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一、辽宁省盗窃罪立案标准金额

  辽宁省高院、辽宁省检察院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盗窃罪起线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他量刑标准也做了相应提高。

  原来1000元算犯罪的盗窃数额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现在辽宁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应该适当提高标准。2009年的工资收入已经是1998年的四五倍,同样盗窃1000元,1998年和2010年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主要是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所以提高盗窃数额标准为2000元是必然的。”

  盗窃罪的成立执行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全国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执行标准。一般盗窃数额在500至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至2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至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的金额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量刑幅度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犯罪量刑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分享到:
咨询方式

扬州律师

李红霞律师

136-0527-8725

23942869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